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理事及常务理事的各项活动,提高决策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理事及常务理事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四条 会议是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基本形式,理事及常务理事应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加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五)对会员遵守《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订会费交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制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六)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七)决定协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十八)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二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单位可向秘书处委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联络及专委会日常相关工作。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积极参与秘书处组织活动,完成秘书处委托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方式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提议;
(二)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若不能亲自出席的,须委托其他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并由理事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理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会议,累计超过3次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应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职权如下: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订会费交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制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九)决定协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十)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邀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部门设置、人员选聘和任用。
第二十三条 专职副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秘书处工作;
(二)领导分管的秘书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秘书处委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联络及专委会日常相关工作。委派人员原则上每年可轮换一次;
(二)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三)积极主动参与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原则上一年应不少于4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常务理事会许可,常务理事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应亲自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若不能亲自出席的,须委托其他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并由常务理事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届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累计超过4次的,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章 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六条 理事、监事、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均可向理事会提出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常务理事、监事长、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均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属于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相关规定不抵触,且在职责范围内;
(二)议案必须符合财务公司行业及协会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拟上会议案均应预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分类、整理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长,由会长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
第四十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一周书面送达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及监事。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由秘书处负责通知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相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会人员应亲自签到。受托参加会议的被委托人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在签到时签署本人姓名。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必须由指定人员作主题发言。发言人员应详细阐述议题的背景、目的及主要内容,并明确表达主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会议应当保证每位与会理事或常务理事都能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决议,决议前可以听取监事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理事或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受托参加会议的被委托人应依据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秘书处应及时向所有理事或常务理事通报通讯表决结果。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和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纪要应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人在会议上宣读后通过。
第四十九条 签到簿及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