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换届选举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行业均衡分布为主,兼顾规模、所有制、区域。
(四)新老结合,既保持相对稳定,又要补充新鲜血液,增强活力。
(五)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 换届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换届选举需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长。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数量不能超过常务理事的1/2。
第七条 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二)推荐理事、监事候选单位。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四)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和监事长。
第八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长均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换届选举工作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协会监事会和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成立。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纪委书记、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
第十二条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二)确定理事和监事单位的数量。
(三)确定候选理事和候选监事单位推荐的原则。
(四)确定各行业应推荐候选的理事和监事单位名额。
(五)指导各行业候选理事、监事单位的推荐工作。
(六)提名一定比例的候选理事单位。
(七)审核候选理事、监事单位及候选理事、监事的资格。
(八)提名监票人、总监票人。
(九)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候选人。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该在换届会员大会召开至少2个月前拟定换届工作实施方案,报协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候选理事单位和候选监事单位的产生
第十四条 候选理事单位、候选监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入会满两年。
(三)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从本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五)关心、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候选理事单位、候选监事单位采取会员民主推荐和换届领导小组直接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会员理事单位的70%由各行业推荐产生,30%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提名;候选监事单位全部从非候选理事单位的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候选理事单位、候选监事单位的产生应先了解会员担任新一届理事、监事的意愿。明确没有履职意愿的会员单位不再进入被推荐和提名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民主推荐的候选理事单位、候选监事单位按照行业分类进行名额分配。
各行业可推荐候选理事单位名额,根据行业会员数量占协会会员总数的比例确定;候选监事单位各行业的具体名额分配根据行业均衡原则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连任两届以上的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原则上需满足换届前连续三年资产总额在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条件,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理事会通过,可继续推荐为候选单位。
第十九条 各行业候选单位的推荐,由各行业牵头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换届选举办公室制订的推荐原则组织实施,并将推荐名单提交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若各行业推荐的侯选单位中有不符合条件和选举原则的,则不符合条件和原则的单位为无效名额,该行业应重新推荐。若再次推荐的侯选单位仍不符合标准,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该行业会员中提名候选单位。
第二十条 换届领导小组直接提名的候选理事单位,应综合考虑会员意愿、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和规模大小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候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应推荐候选的理事、监事具体人选,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候选的理事、监事的名单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第四章 理事和监事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分为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会员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非会员理事若干名。理事实行等额选举,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的会员1/2方可当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实行等额选举,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的会员1/2方可当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应通过现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个会员单位选派一名代表参加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会员总数的2/3,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六条 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长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人选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推荐得票情况和候选单位意愿等因素提名,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会长和副会长人选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已提名为常务理事的人选中提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荐提出。
第三十条 秘书长人选由新当选的会长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荐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人选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推荐得票情况和候选单位意愿等因素提名,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实行等额选举,得票超过参加选举理事的2/3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实行等额选举,得票超过参加选举监事的2/3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选举的方式和规则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推荐候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应按照先推荐产生候选理事单位,再推荐产生候选监事单位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产生候选单位,按照得票从高到低取到本行也应推荐的名额为止。如出现得票相同导致超出应推荐名额时,在得票相同的会员中再次进行投票。
第三十七条 会员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总监票人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已推荐作为理事和监事候选单位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选举计票结果经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提交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当选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