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财务公司行业发展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自觉抵制和联合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制,促进财务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经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非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约约定内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会员单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宣传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原则,不得采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欺骗和误导客户。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办理中,应坚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超范围、超比例经营;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公允价格或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水平销售金融产品;
(三)以实物、货币、特别权利等方式向相关利益人支付不正当费用;
(四)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以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虚假承诺或不当陈述,诱导、瞒骗客户或同业金融机构,套取资金,造成客户或同业金融机构资金损失;
(六)利用标准制定、行业潜规则、交易歧视等形式,限制同业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压制公平竞争,或为公平竞争制造障碍;
(七)其它影响、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侵犯同业机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或争夺客户资源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吸引、招收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或鼓动、煽动其从业人员集体辞职。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重视金融行业整体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及时将信用不良债务人的情况向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和同业单位通报,不得违法向被制裁的不良债务人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负责引导、规范会员单位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宣传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法规,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间的有关纠纷,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1. 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2. 行业内部通报;3. 依照《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报中国银保监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负责在行业内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保监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反映。经理事会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非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侵害会员单位利益的,情节轻微的,由该会员单位自行调查取证和向当地监管机关申诉。在会员单位取证和申诉过程中,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害行为,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牵头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向中国银保监会汇报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签约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