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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时间:2017-03-27

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作者:上海票据交易所

浏览量: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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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 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 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
2.1.1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 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 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
2. 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 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 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用户与交易员
2.3.1  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  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  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  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2.3.5任何通过用户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应当视为该用户所归属的系统参与者的行为,由该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机构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是指在交易系统达成票据交易的方式,包括询价、匿名点击和点击成交等。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
2.5    票据要素包括:
1)所属机构;
2)票据号码;
3)票据介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
4)票据类别: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5)票据金额;
6)出票日期;
7)到期日期;
8)出票人:票据的出票人名称;
9)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银票为承兑行名称,商票为承兑人开户行名称;
10)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行号:银票为承兑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商票为承兑人开户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1)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类型;(12)信用主体:是指票据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中,信用等级最高的金融机构法人。若存在两者或以上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则按付款顺序选择最先付款的主体。
银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包括承兑行(确认)、贴现人、保证增信行、承兑保证人和贴现保证人。付款顺序为承兑行(确认)、承兑保证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保证人。
商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包括贴现人、保证增信行和贴现保证人。付款顺序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保证人。
13)信用主体类型;
14)贴现人;
15)贴现人行号:贴现人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6)承兑行(确认):若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对票据已进行付款确认,则该项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
17)保证增信行:若票据已进行保证增信,则该项为保证增信行;
18)承兑保证人:为票据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
19)贴现保证人:为票据贴现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
20)最近买入利率;
21)最近买入日期;
22)票据状态;
23)票据流转阶段;
24)风险票据状态;
25)库存状态;
26)库存机构;
27)出票人行业分类;
28)出票人企业规模;
29)出票人是否三农企业。
2.6    票据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情形的风险票据、处于保证增信流程中的票据、已质押的票据及通过回购式贴现方式取得的票据不得进行交易。
2.7    交易要素是指由交易系统赋予固定名称及相关参数的,构成票据交易报价和成交的组成部分。交易要素根据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不同交易品种分别展示。
2.8    交易合同
2.8.1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
2.8.2成交单
2.8.2.1成交单是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的一致约定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
2.8.2.2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8.3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2.9 交易基本参数
2.9.1交易系统中使用的利率均为年化利率,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9.2票据交易计算利息金额时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
/360,即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0 天计算。
2.9.3票据交易的清算速度包括T+0和T+1。T+0是指成交当日清算,T+1是指成交日的下一工作日清算。
2.9.4结算日是指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属变更和资金结算的日期。
票据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结算日包括首期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
转贴现结算日(或回购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回购到期结算日适用经调整的下一工作日的营业日准则,即一般情况下,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下一工作日;如下一工作日跨月,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上一工作日。
2.9.5  票据交易的应付利息、结算金额、收益率等根据票交所确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
2.9.6  结算方式是指票据交易中交易双方采用的资金收付和票据权属变更的方式。
票交所提供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交易成员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2.10 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2.10.1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
2.10.2 交易系统运行时间为8:30-21:00。
2.10.3 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特殊情况下,票交所可以应急延长交易时段;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一般流程
3.1 询价交易方式
3.1.1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格式化交谈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3.1.2 报价/询价
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询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成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
3.1.2.1 意向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群组或单个交易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受价方可以将该询价转化成与询价方的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交谈。交易系统提供不同方向意向询价的模糊匹配和推送功能。
3.1.2.2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特定单一交易员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受价方确认即可成交。对话报价只能由卖出方或正回购方发起。对话报价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3.1.3 格式化交谈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行为。若其中一方确认成交或终止对话,则格式化交谈结束。
3.1.4 成交
3.1.4.1 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交谈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以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3.1.4.2 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3.2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3.2.1点击成交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匿名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卖出/正回购报价)或除票据清单之外的全部交易要素(买入/逆回购报价)的点击成交报价,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卖出/正回购报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买入/逆回购报价)的交易方式。
3.2.2 报价
3.2.2.1 卖出/正回购点击成交报价需包含所有交易要素
(包括票据清单)。
3.2.2.2 买入/逆回购点击成交报价包含除票据清单之外的所有交易要素,但需详细注明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的要求(如信用主体类型、剩余期限、票据介质、票据类别等)。
3.2.3 成交
3.2.3.1 买入方/逆回购方可以直接点击卖出报价进行成交。
3.2.3.2 卖出方/正回购方在点击买入/逆回购报价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提交完成并校验通过后,直接成交。
3.3 匿名点击交易方式
3.3.1 匿名点击是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交易要素的匿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双边授信范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
”的原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未匹配的报价可供直接点击。
3.3.2 报价
交易双方均可以根据交易系统设置的要求完整填写匿名报价所需关键要素,提交匿名报价。
3.3.3 成交
3.3.3.1 交易系统在各交易成员预先设置的双边授信范围内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匿名报价进行自动匹配。
3.3.3.2 未能匹配成功的报价将展示在交易系统中,其他对手方交易员可以在预先设置的双边授信范围内直接点击该报价。
3.3.3.3 交易过程全部匿名,匹配或点击成功后,交易双方才能看到对手方机构,该笔交易正式达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并由卖出方/正回购方根据交易系统的规则提交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
3.4 票据挑选
3.4.1 票据挑选是指交易员在发起报价时,通过勾选本交易成员托管账户项下票据资产或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或上传票据资产Excel清单的方式,确定报价标的资产。
3.4.2 单笔报价挑选的票据张数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置的上限。
3.4.3 票据挑选要求
3.4.3.1 票据挑选需从本交易成员票据托管账户项下的可交易状态的票据中挑选,风险票据和处于保管增信流程中的票据不得挑选。
3.4.3.2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挑选的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仅限于指定信用主体类型、剩余期限、票据类别和票据介质的票据。
3.4.3.3 匿名点击交易方式下,挑选的符合条件的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不得低于交易金额或回购金额。
3.4.3.4 票据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选择按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挑选,即挑选已办理的票据买断式回购交易项下形成的待赎回票据包。该票据包不提供清单导入,只可整包交易,不可拆分,不可与其他票据资产组合交易。
3.4.3.5 附带票据清单的报价发送后,交易系统对其报价下的票据予以锁定,其他交易员不得挑选该票据。
3.5 成交
3.5.1 成交单
3.5.1.1 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
3.5.1.2 根据交易成员在票交所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
3.5.2 成交变更和撤销
3.5.2.1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5.2.2 若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当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向票交所申请应急撤销成交。
3.6 清算结算
3.6.1 结算方式为票款对付的交易,由票交所系统依据成交单为交易双方办理清算和结算;结算方式为纯票过户的交易,票交所系统仅为其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
3.6.2 因回购到期结算日变更而产生的到期应付利息变动,由票交所系统自动计算并且据此调整到期结算金额。
第四章票据转贴现
4.1 票据转贴现(以下简称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4.2 转贴现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卖出或买入;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票面总额;
5)交易利率;
6)收益率:收益率=(票面总额/结算金额-1)×360/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7)部分成交选项:买入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标的票据;
8)报价有效时间;
9)最晚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0)应付利息:应付利息=Σ(票据金额×交易利率× 剩余期限/360);
11)结算金额: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应付利息;
12)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加权平均剩余期限=Σ(票据金额×剩余期限)/票面总额 ;
13)票据张数;
14)结算日: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5)清算速度:T+0或T+1;
16)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17)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4.3    转贴现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4.4    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4.4.1转贴现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结算金额、交易利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收益率、票据张数、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4.4.2转贴现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结算日、剩余期限、交易利率、收益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第五章票据质押式回购
5.1    票据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5.2    质押式回购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正回购或逆回购;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Min[“质押票据最短剩余期限-1”或“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的买断式回购剩余期限-1”,365天];
5)首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6)到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应不为法定休假日;
7)票面总额;
8)回购金额:正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时实际返还的金额;
9)回购利率;
10)回购收益率:根据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期限计算出的实际融资成本,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
/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11)部分成交选项:逆回购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质押票据;
12)报价有效时间;
13)最晚首期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4)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回购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360;
15)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应付利息;
16)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
17)票据张数;
18)清算速度:T+0或T+1;
19)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20)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5.3    质押式回购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匿名点击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5.4    质押式回购交易要求足额质押,即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5.5    质押式回购的质押票据可以是单张票据的组合,也可以是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
5.6    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如遇以下情形,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要求提前回购全部或部分质押票据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票交所同意后,由场务协助完成提前回购所涉票据的相关权属变更。
1)回购票据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形;
2)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的情形;
3)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等情形;
4)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5.7    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正回购方应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提供其他票据,为逆回购方设置质押登记,该等其他票据的票据金额不得低于原质押票据的票据金额。逆回购方应在正回购方按照约定向其出质该等其他票据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解除原质押票据上的质权。
5.8    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5.8.1质押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回购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回购收益率、票据张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5.8.2质押式回购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回购收益率、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
第六章票据买断式回购
6.1 票据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6.2 买断式回购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正回购或逆回购;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Min[“标的票据最短剩余期限-1”,365天];
5)首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6)到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应不为法定休假日;
7)票面总额;
8)回购收益率:根据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期限计算出的实际融资成本,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 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9)部分成交选项:逆回购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标的票据;
10)报价有效时间;
11)最晚首期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2)首期交易利率:首期交易的交易利率;
13)到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的交易利率;
14)首期应付利息:首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首期交易利率×首期剩余期限/360),首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首期结算日;
15)到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到期交易利率×到期剩余期限/360),到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到期结算日
16)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
17)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到期应付利息;
18)票据张数;
19)清算速度:T+0或T+1;
20)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21)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6.3    买断式回购应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6.4    买断式回购期间,如遇以下情形,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要求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标的票据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票交所同意后,由场务协助完成提前赎回所涉票据的相关权属变更。
1)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的情形;
2)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等情形;
3)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6.5    买断式回购形成的待返售票据包,在回购期间可以再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应当早于原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
如买断式回购期间票据包中出现风险票据,逆回购方可以按规定处置风险票据。回购到期时,若仍然存在风险票据,则到期清算失败,不作为交易双方的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线下进行资金清算,并向票交所申请办理票据权属变更。
6.6    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6.6.1  买断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回购收益率、回购期限、票据张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6.6.2  买断式回购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回购期限、首期剩余期限、到期剩余期限、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回购收益率、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
第七章 市场监测
7.1 票交所负责票据市场的日常监测。
7.2 交易成员发现票据业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票交所反映或举报。票交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当事的交易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票交所调查,向票交所提供涉及违规违约行为的资料和证明。
7.3 票交所对票据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有权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当根据票交所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7.4 票交所发现交易成员违反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交易和取消系统参与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5 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在票交所之外开展已贴现的纸质票据交易的;
2)恶意操纵票据交易价格,或制造票据虚假价格的;
3)擅自变更或解除成交单的;
4)达成票据交易后,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5)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票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或信息,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6)恶意破坏票交所系统或者未按票交所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票交所系统正常运行的;
7)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票据交易,或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账户的;
8)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行为。
第八章 交易相关服务
8.1 票交所为交易成员在票交所系统达成的票据交易提供权属变更、资金清算等服务。
8.2 票交所通过票交所系统、票交所门户网站及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票交所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信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8.3 票交所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或者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交易成员及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与票交所签订信息服务协议或许可协议,并应当遵守票交所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8.4 未经票交所许可,任何系统参与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票据交易的即时行情,不得发布、以商业目的使用、传播或经营票交所所有的信息。经票交所许可使用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票交所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8.5 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的票据提交、成交等功能,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应急撤销报价或成交时,可以依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向票交所申请应急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 如遇不可抗力,票交所有权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
9.2 本规则由票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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